专为政府服务,执行政府公务的各种船舶。如海关缉私船,水上公安船,水上消防船,检疫船,监督船等。
公务船不必然是政府所有的船舶。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的船舶用于执行政府公务时,亦可视为公务船。反之,政府所有的船舶从事商业性活动时,不作为公务船。公务船在使用方法和目的上必须是经常性执行公务,因此商船偶而为政府服务运送物资,不能成为公务船,只有在船舶被政府长期租用或依法征用专供执行公务使用时,才成为公务船。同样,如公务船偶而运送货物或旅客,也不因此丧失其公务船的地位。
公务船与非公务船的划分,目的在于确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范围。
公务船因专用于执行政府公务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,因此《1910年国际船舶碰撞公约》和《国际海上救助公约》都不适用于公务船舶。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、海上拖带、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等章节的规定一般也不适用公务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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